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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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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27 09:07:24    发布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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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以前年度未能取得发票,2018年度取得了发票后该如何进行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财政扶持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财政扶持。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因此纳税人2018年度取得了发票后可以按规则追补至相应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问题
  2.今年研发费是所有企业加计扣除都是75%?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的文件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因此,所有企业在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符合归集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75%的比例进行加计扣除。
  3.汇算清缴时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今年是否还需要去窗口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财政扶持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财政扶持。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因此,企业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时,无需事先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但需要按照文件规定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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